【48812】32天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肾结石患者被逼去除左肾

时间: 2024-05-30 04:47:15 作者: 华体会网页登录入口注册

  2012年3月26日,庄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合计54万余元。

  案子审理期间,法院托付宁波医学会,对庄某初次就诊的宁波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差错、与庄某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判定。

  判定陈述剖析以为,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病况确诊清晰,给予体外震波医治存在适应征。可是该院在医治前未对患者做全面查看和几乎,没有奉告其相关病况、碎石危险及或许呈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奉告职责。

  判定陈述还以为,依据泌尿系统结石治疗标准,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14天,接连碎石不超越5次。而被告在32天内,对原告施行体外震波碎石术5次,均匀每8天一次,过于频频,间隔时间过短,违背治疗标准,存在差错。

  一起,判定陈述以为,被告在施行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过程中,没有具体记载,没有术后危险几乎和需求留意的几点记载,没有对效果进行几乎,亦存在差错。

  判定陈述以为,宁波某医院的差错与庄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终究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左肾切除负有首要职责。

  镇海法院以为,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病例经宁波市医学会判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差错,与原告左肾缺失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差错对原告左肾缺失的危害结果的职责程度为首要职责,被告应对原告的丢失承当对应的补偿职责。

  依据医疗危害判定书确定的被告差错程度及本案实在的状况,被告应对原告的丢失承当9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并经考虑确定原告的精力危害抚慰金为25000元。

  最终,镇海法院判定宁波某医院补偿庄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精力抚慰金等合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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