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08-27 05:52:03 作者: 华体会网页登录入口注册

  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农机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财发〔2022〕5号)要求,为加强完善试点经验、推动试点成效应用,省农机发展中心结合近年来试点情况和本年度项目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是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农产品供给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加快补齐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条件短板,强化丘陵山区现代农业基础支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围绕宜机化改造的内容、标准、组织机制、实施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深入的试点试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加强完善试点经验、推动试点成效应用,现就本年度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试点项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坚持科学选点、以农为先原则。突出“宜机化”主题和农地属性,以目前无法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的6°以上山地、坡耕地和低质低效梯田为改造对象,以适宜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机械化为目的。

  坚持集约高效、示范引导原则。优先在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权属清晰、窗口示范效应突出的地域实施,鼓励整村推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适宜机械化生产作业为目标,同时达到改善水土流失及土壤水蚀、风蚀的效果。

  坚持政策引导、联农带农原则。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等主体参与投入农田宜机化改造。充分尊重各主体的建设意愿和意见,形成联动推进的格局。

  坚持定额补助、差额自筹原则。项目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差额自筹、先建后补的方式支出。项目改造面积和投资必须同时达到任务清单和省级补助资金的要求,投资额超出省级补助资金的,由县级财政配套或承担主体自筹解决。

  坚持规范管理、提高建设效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DB14/T2302-2021)组织和建设,保障规范科学实施。严格方案审批、设计评审、验收、决算审计,保障项目资金安全使用。

  改造后的农田,农机作业环境显著改善,便于中大型农机具进出、转弯、调头、循环作业;田间道路通达,机械进入、生产资料及农产品运输方便快捷,耕种管收拉运环节机械化作业条件基本具备。

  2022年,在全省17个县(市、区),完成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面积8000亩。

  具体任务计划为:娄烦县500亩、古交市500亩、天镇县500亩、平定县500亩、壶关县400亩、沁水县400亩、朔城区500亩、山阴县500亩、左权县400亩、平陆县400亩、神池县500亩、繁峙县500亩、岢岚县500亩、静乐县500亩、永和县500亩、洪洞县500亩、中阳县400亩。

  本项目要求同时满足改造后耕地面积不小于任务计划面积,且项目实际投入大于补助资金总额2项条件。项目原则上当年建设当年完成,并实现来年机械化耕种。

  省农机发展中心是项目的计划管理主体,负责项目调查摸底、确定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项目随机督导工作;开展项目绩效抽查。

  市级农机部门是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指导、审核、批复县级农机部门制定的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并且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编写本市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和绩效报告。

  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是项目的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遴选实施区域和承担主体;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进度的报送;组织工程验收;开展绩效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整理;编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兑付工作。

  承担主体在县农机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开展好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活动,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责;积极协调项目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委托第三方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改造前建设区域内应以中大型农机装备无法在耕、种、管、收、秸秆处理等环节实现高效机械化生产的农田为主。

  3.改造前建设区域内部田间道路应具有通行条件差、农业机械通达率低等特点,无法为中大型农机装备的安全通行提供保障。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及25°以上禁垦区实施。

  2.拟改造地块类型包括坡耕地、细碎异形耕地、小地块耕地等,其中以坡耕地为主要改造对象。

  农田宜机化改造最重要的包含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工程,对于田区内不能全部拦蓄暴雨径流的坡沟地域,应设置田面排水沟,仍不能够满足农田排水要求的,还需设置坡面防护沟渠。项目实施完成后,须配套必要的培肥及熟化措施。

  其中:耕作田块修筑以细碎耕地的归并整理、坡耕地的降坡整平和坡改梯为主,包括必要的埂坎设施。当田面集雨量超过农田蓄渗能力时,应设置农田排水设施,主要指田面排水沟;耕作层地力保持主要指田面表土的保留。

  2.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最重要的包含路基与路面,坡口、错车点、末端标识、掉头点、排水边沟等附属设施。

  其中:坡口是指当由田间道路进入田块,或由一个田块立即进入相邻田块,相对高差≥0.5m时设置的联通通道。

  3.田面排水及坡面防护。项目要按照设计防护标准做计算,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必要的田面排水沟渠及坡面防护沟渠。

  4.土壤培肥及熟化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对扰动的田面及时进行深翻,并采取对应的措施逐年改良土壤、提升地力。

  1.地块归并整理。对细碎地块做改造联并,对异形地块按照“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进行弯取直,消除作业死角、优化地块布局。

  2.缓坡化改造。改造前坡度≤5°范围内的田块,宜改造为水平条田。改造后的条田,田块长度应≥100m,宽≥30m,或单个田块面积≥5亩。

  3.梯田修筑。改造前坡度>5°的田块,宜通过坡改梯改造为梯田。改造后的梯田,田块长度应≥80m,宽≥10m,或单个田块面积≥2亩。

  4.田间道路应实现相邻地块之间、地块与道路之间衔接顺畅,满足中大型机械进出地块需要。连通的农田均应符合宜机化农田标准。

  项目实施前,各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要通过遴选开展选点工作,选定建设区域和承担主体,选点结果应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在选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及规范的要求,加强比选,把握改造的必要性、合规性及改造的费效比。拟选择的承担主体应拥有拟改造耕地的经营权或对拟改造耕地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农机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活动。

  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项目研究,制定详细的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选点情况(包括选点过程、项目点分布、规模、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权属状况、农机化生产现状等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包括各项目点目标任务、主要的改造类型、改造方案、工程建设内容、达到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等);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管理组、技术组等成员的构成,第三方机构的选定方式等);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的实施程序、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措施等);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产金额来源、支出计划、管理要求等);项目目标和后期管护等内容。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机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并报省农机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不可以擅自变更调整。

  各承担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测绘和规划设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应达到能够直接指导施工、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投资的深度。初步设计报告的组成包括初设文本、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各承担主体依有关法律法规选定实施工程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规范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建设内容,并依据施工完成实际,绘制竣工图。

  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项目承担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实施工程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施工结束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发起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时,县级农机部门向市级农机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级农机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采取专家组的形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可以从全省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选取,且必须有农机专业专家,专家组成员不可以少于5人。

  1.省农机发展中心根据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并对全省宜机化改造试点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2.各市农机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考评,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编制本市宜机化改造绩效报告,函报省农机发展中心。

  3.各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项目绩效自评,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省、市农机部门,同时向市级农机部门提交绩效考核申请。

  4.强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形成有利于推动项目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绩效考评优良的项目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对于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予安排农机化项目。

  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管理档案资料做整理归档,分别送交省、市农机部门备案。

  资料归档目录在验收办法中规定的归档内容基础上,将绩效考评有关的资料合并至项目管理资料中归档。除纸质档案资料外,还应提供对应的电子数据(如测绘原始数据、图纸电子版等)及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就改造前、改造过程中、改造后的情况,在同一拍摄地点和视角进行拍摄。

  1.支持环节。省级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工程费用的支出,项目投资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或承担主体自筹解决。

  其中:工程费用的支持内容不包括改造后的土壤培肥熟化和深耕(翻)费用。工程费用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计算。

  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项目承担主体。本项目承担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组织。

  3.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平均每亩1500元。允许支持的工程费用实际投入不可以少于省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应及时用于扩大项目建设面积。

  4.补助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各承担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承担主体兑付省级补助资金。

  1.项目县(市、区)要切实强化资金管理,确保省级补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项目资金。

  3.强化预决算审核,竣工决算要进行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判定是不是满足资金补助要求的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项目领导组,下设项目管理组和技术组,定期研究、妥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项目督导。市级农机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项目点开展技术指导和项目督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完成。省农机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情况做随机督导检查。

  (三)强化项目管理。各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要按照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如期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进和解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安排专人向省农机发展中心定时报送项目动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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